給付工程款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SDV-108-建-45-20250213-3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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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西班牙商卡夫交通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Javier Martinez Ojinaga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108年度建字第45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588,1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6,188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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