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KSDV-110-簡上-269-20250110-4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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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台日文教促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怡伶 訴訟代理人 曾玟儀 被上訴人 甫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家榮 訴訟代理人 潘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日 本院110年度雄簡字第8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 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1項第3款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36之1條第3項之規定於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74,600元(見原審卷第11頁),經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原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嗣於本院審理中,上訴人減縮上訴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4,6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2日書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二第135頁)。經核上訴人所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於109年4月間委由被上訴人設計其網站及購物商城系統(下稱系爭系統設計),約定報酬為136,500元(下稱系爭承攬契約),並於109年4月簽立報價單(下稱系爭報價單),嗣上訴人依約給付定金58,000元後,始發覺被上訴人未依約進行設計,被上訴人自應將已付定金58,000元返還予上訴人,又上訴人因此耗時討論、準備訴訟,受有56,000元之損害,且上訴人因此無法順利招生及販售商品,另受有事業損害260,000元,以上金額合計為374,000元(計算式:58,000+56,000+260,000=374,000)均應由被上訴人賠償,爰依民法第153條、第226條、第502條、第18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於原審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74,000元。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承攬系爭系統設計後,收受之定金為54,600元,而非上訴人所稱之58,000元,伊已依約進行系爭系統設計,並完成部分網路商店之網頁,供上訴人使用,反係上訴人一再變更不同之要求、遲延交付所需資料,最終又於109年10月21日以Line對話單方解約,始致伊無法履約完成,解約實因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所致,上訴人猶請求伊返還定金54,600元,自屬無據,遑論另依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伊另賠償上訴人耗時開會、訴訟之損害56,000元,暨招生、商品無法順利銷售之事業損失260,000元,亦屬無據等語置辯,並於原審聲明: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審理結果,就上訴人前揭請求,為上訴人全部駁回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一部上訴,除援用原審主張外,另補陳:系爭承攬契約依兩造約定應為符合日語課程、便當、服飾、旅行4個不同形式之網路商店網頁,而非僅有系爭報價單所載內容,系爭報價單僅記載金額、系統,並未記載前揭上訴人之要求,故系爭報價單自不得作為履約之依據。又本件履約過程中上訴人業已依約提供資料供被上訴人製作4個不同之網路商店,被上訴人卻未全部採用,竟以同一個形式即同一個系統製作(即全部商店均採相同方式製作)。上訴人從未同意四個網路商店均以同一個形式製作,此由上訴人提出之參考網站包括UNIQLO、kitchenJiro網頁本即不同形式之網頁時,即可為佐證,然被上訴人於締約時原表示理解並可接受,卻於收受定金後,改口無法製作,已有詐欺嫌疑,上訴人係因受到上開詐欺,而解除契約,故追加以民法第92條撤銷受詐欺之意思表示外,另以系爭承攬契約解約係因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所致,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請求返還定金54,600元。此外,上訴人為從事網路商店營業所購置之流行性商品因此滯銷,上訴人亦另受有50,000元之損害,自得另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以上金額合計為104,600元,逾此部分之請求,不再主張,而原審審理之程序未盡公平,即逕駁回上訴人之訴,實難甘服,為此,提起上訴等語,並於本院變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104,600元。(上訴人其餘敗訴部分業據其減縮上訴聲明,故已告確定)。被上訴人亦補稱:兩造並未約定,以四個系統製作四種不同商品之網頁,如係四個系統報價不可能如系爭報價單所示,兩造約定係如系爭報價單以1個系統製作4種不同商品之網頁,伊已依約製作4種不同之商品網頁,並多次以Line通知系統已完成,請上訴人提供完整資料供上架,但上訴人多有遲延提供資料之情形,然伊仍依約定之架構、功能完成網頁,其中包括:不同商品、金流、訂單等作業、功能均已完成,復於109年9月22日以範例資料對上訴人之員工進行教育訓練,並由上訴人之員工曾玟儀於確認單(含專案名稱、公司、系統名稱、系統版本)上就成效選擇「Good」,嗣上訴人又於同年10月15日將已完成之網路商店網址公布於臉書、Goole商家進行宣傳及行銷,並於同年月30日發佈臉書通知粉絲可加入,足見,上訴人已使用完成之網頁一段時間後,始以網頁設計不符約定為由,拒不付款,伊業已依約履行,卻反遭上訴人不實指控、欺騙,上訴人嗣後請求鑑定,又拒不付費,顯係惡意以本件訴訟,令伊疲於奔命,浪費勞力、時間及費用等語,並於本院聲明:上訴駁回。 四、不爭執事項(參見本院卷二第78頁):  ㈠上訴人於109年4月間委由被上訴人設計其網站及購物商城系統,約定報酬為136,500元。  ㈡被上訴人並於109年4月16日傳送內容為:「1.日語教室設計網站,單價一式75,000元;2.購物商城系統/一式金流/一式物流/介接綠界金流,單價一式55,000元;3.Google主機/PHP-MYSQL/50G空間每月5,000流量,單價1年8,000元(第一年免費贈送)。總價136,500元」之報價單予上訴人,經上訴人回簽。  ㈢上訴人業已於109年8月25日給付系爭承攬契約之訂金54,600元(即總價40%)。  ㈣上訴人於109年10月21日以「網頁出現非指示之變更,且非第一次發生,最初約定以同樣模組製作但不將四個商店配置不同的編排,依商品特徵進行畫面構成,就是不同相片的尺寸數量及分層說明內文等的調整,並與被上訴人共同觀看參考網站進行確認,但被上訴人事後才說無法製作,違反契約約定」為由,以line通知被上訴人解約。 五、爭執事項:㈠上訴人得否以遭詐欺締約為由,向被上訴人為撤銷系爭承攬契約之意思表示?㈡上訴人得否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定金54,600元?㈢上訴人得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被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無法使用系爭系統設計所造成之財產損失50,000元?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上訴人得否以遭詐欺締約為由,向被上訴人為撤銷系爭承攬契約之意思表示?  1.按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依民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表 意人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惟主張被詐欺而為表示之當事人,應就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有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5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又民法上之詐欺,必詐欺行為人有使他人陷於錯誤之故意,致該他人基於錯誤而為不利於己之意思表示者始足當之。倘行為人欠缺主觀之詐欺故意,縱該他人或不免為錯誤之意思表示仍與詐欺之法定要件不合,無容其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撤銷意思表示之餘地。最高法院著有98年度台上字第171號判決要旨足參。  2.上訴人主張:兩造締約時,就系爭承攬契約之內容應為符合 日語課程、便當、服飾、旅行4個不同形式之網路商店網頁一節,經多次討論已達成合意,嗣後,被上訴人故意隱瞞欲以同一個形式即同一個系統製作(即全部4個網路商店均採相同方式製作),致上訴人不察,進而同意簽立系爭報價單,倘上訴人於締約之初即知悉上情,當無可能同意締約云云,被上訴人否認之,並以前詞置辯。經查:上訴人就其主張雖據其提出兩造往來電子郵件為證(參見原審卷第23-27頁),依上開郵件內容僅有要旨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詳見參見原審卷第23-27頁),並無上訴人所指「契約確認書」之字樣,僅可看出上訴人提出對系爭系統設計之4個網路商店有不同要求,被上訴人部分同意,部分為不同意,並無兩造均同意以上開討論內容作為契約內容之文字,況依前揭兩造往來電子郵件之討論內容,並無上訴人所稱系爭承攬契約之內容應為符合4個不同形式之網路商店網頁,需以4個不同系統製作之討論內容。又參酌,兩造另簽立之系爭報價單其上已載明承攬之標的、履約之項目包括:「1.日語教室設計網站,單價一式75,000元;2.購物商城系統/一式金流/一式物流/介接綠界金流,單價一式55,000元;3.Google主機/PHP-MYSQL/50G空間每月5,000流量,單價1年8,000元(第一年免費贈送)。總價136,500元」,有系爭報價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3-35頁),自應以系爭估價單之內容,始為兩造最終確認之系爭承攬契約之內容,而依系爭報價單之內容,系爭系統設計亦係以一個系統設計網路商店之網頁。以此觀之,前揭文件中全未提及需以4個系統製作4個網路商店之文義,兩造亦無就系爭系統設計之數量進行討論,故上訴人經由兩造之前揭討論後,自行評估後認為可委由被上訴人進行系爭系統設計,尚難認在上訴人形成決定委由被上訴人承攬之意思決定過程中,有何受被上訴人影響其表意自由之情形,上訴人主張遭被上訴人故意詐騙始誤以為被上訴人曾同意以4個系統製作4個不同形式之網路商店網頁,始同意簽立系爭報價單云云,尚難採信。  3.依上所述,上訴人不能舉證證明其與被上訴人簽立系爭承攬 契約之過程中,因遭被上訴人詐欺,致其簽立系爭承攬契約之效力受影響,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其主張核與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有間,自無容許上訴人執此撤銷系爭承攬契約之餘地。上訴人以遭詐欺締約為由,以主張撤銷系爭承攬契約之意思表示,於法尚有未合,自不生撤銷系爭承攬契約之效力。  ㈡上訴人得否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定 金5萬4,600元?  1.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 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民法第249條第3款。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須證明至使法院就該待證事實獲得確實之心證,始盡其證明責任,倘未能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2.查被上訴人抗辯已完成部分系爭系統設計,並於109年9月22 日經上訴人驗收通過一節,業據被上訴人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兩造間對話紀錄、網路架構圖、已完成網頁翻拍畫面、109年9月22日驗收確認表為證(見本院卷一第333-390頁、第393頁),堪認被上訴人此部分抗辯為真。於被上訴人完成前揭系統設計後,上訴人另於109年10月21日以「網頁出現非指示之變更,且非第一次發生,最初約定以同樣模組製作但不將四個商店配置不同的編排,依商品特徵進行畫面構成,就是不同相片的尺寸數量及分層說明內文等的調整,並與被上訴人共同觀看參考網站進行確認,但被上訴人事後才說無法製作,違反契約約定」為由,以line通知被上訴人解約,業據被上訴人提出對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08-209頁)。依前揭履約經過,被上訴人已完成部分系爭系統設計並經上訴人驗收,嗣上訴人於109年10月21日始向被上訴人表示係因可歸責於其事由之故,欲解除系爭承攬契約。然被上訴人既否認有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履行,上訴人應就此負舉證之責,上訴人雖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郵件為證(見原審卷第23-27頁),惟該郵件之內容至多僅可認定為兩造締約過程之討論,業如前述,尚難據以認定被上訴人有如上訴人指謫之違約情形。況本院已按上訴人之請求將系爭統設計相關爭議問題送鑑定(見本院卷一第175-212頁),以期釐清前揭爭議,惟因上訴人不願繳納鑑定費用(見本院卷一第419頁),以致無從確認上訴人之此部分主張是否為真,亦即無證據足認,系爭承攬契約是否因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而無法繼續履行。上訴人就此本應負舉證之責業如前述,然其於本件並未提出可資證明之證據,是其主張係因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致無法履約一節,自無可採。  3.從而,上訴人陳稱系爭承攬契約不能履行,乃係因可歸責於 被上訴人之事由,並無可採,已如前述,則上訴人依民法第249條3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定金54,600元,即屬無據。  ㈢上訴人得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無 法使用系爭系統設計所造成之財產損失5萬元?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準此,行為人需有不法行為,或為背於善良風俗之行為,或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且須生損害於對方時,始需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2.上訴人雖主張:上訴人因可歸責被上訴人之事由,致系爭承 攬契約無法履行,上訴人為網路商店銷售購置之具流行性商品,因此滯銷,而受有50,000元之損害,故另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云云,惟本件屬兩造間契約糾紛,被上訴人提供網頁縱不符上訴人期待,僅係雙方契約解釋及履約爭議。況本件上訴人已依約進行網頁設計及製作,並部分經上訴人驗收,又無證據足認系爭承攬契約不能履行係因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所致,業如前述,尚難謂系爭系統設計與上訴人期待不同,即認被上訴人有何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上訴人亦未違反何保護他人法律之規定,是以尚難認被上訴人已構成侵權行為,上訴人此部分請求,應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92條規定、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 定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104,600元為無理由,而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前揭請求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上訴人:)參考整體的網站:https://qenron-cafe.jp/ 【左列】 . Logo .決定好設計後再行通知。 (被上訴人即甫東回覆):待客戶提供 (上訴人:).基本資訊 (about) .社團(理念)•組織(組織圖和營運組織的介紹文) 課表及教課書(照片和文字) •設施(文字) (被上訴人即甫東回覆): 1.課表放在首頁上 2.需登入會員才能使用教科書 3倶樂部活動 .電影倶樂部(DVD,Blu-ray Database) 參考 : http://www.athenee.net/culturalcenter/ •Mestery 俱 樂 部 P(書籍Database) •唱盤倶樂部( CD Database) 參考: http://334578.sub.jp/ 照片及500字以內的文字 (被上訴人即甫東回覆) ⑴參考 http://www.athenee.net/culturalcenter/ 以圖及摘要放式呈現.點選圖時可看到內容。 ⑵參考 http://334578.sub.ip/ 以圖及摘要放式呈現,點選圖時可看到內容 4.spotify的個人音源文件 (被上訴人即甫東回覆) sportify的清單、音樂  5.照片x 3 下列的6個類別的照片隨機顯示3張照片 本週料理•本週花藝•今年的旅行•本週電影•本週文學• 本週專輯(音樂) 照片及300字以內的介紹文 (被上訴人即甫東回覆)ok (上訴人:) 【中央列】 1.學校 •用信箱地址登入參加課程 •參加課程的申請和選擇班級和缴交學費的表格 •各個班級的聯絡欄(Line) 甫東回覆:ok (上訴人:) 2.商店×3 .商店Monks Dream(服) .參考https://www.uniqlo.com/tw/store/feature/women/outer/casual-outer/ 商店(2) KitchNara的便當(食) * 參考:https://www.kitchenjiro.co.jp/menu/index.html * 規則:①前一天晚上10點前選擇餐點並付全額以預定餐點     ②當天0000-0000之間來領取 (被上訴人即甫東回覆) 可將便當上架.並付全額\但無法指定時間。 解決方案:可在上架便當時用文字說明即可。 ③可與U B E R 合作☆不可取消 .商店(Travel)(旅) * 年間5次(2月、4月。7月、8月、10月)的圑體旅行企劃、前往日本和東南亞、7人以上出發 (被上訴人即甫東回覆) 於系統上可直接訂購並匯款,但人數限制則以日語教室人工作業方式估管控,非系統管控,系統則將商品上架,並提供使用者付款,若此旅行未達人數,則日語教室以電話通知並進行退款給客戶。 *詳細細節考量中 (上訴人:) 3.廣告 •新課程或新商品之類的廣告 •貼張照片,點擊後跳進有照片及說明文的檔案 (被上訴人即甫東回覆)ok (上訴人:) •顯示每個月的活動 •50個字以內的說明文和照片。點擊後跳到附有相片的詳細文面。可以從那裡報名申請。 (被上訴人即甫東回覆)ok 以Goosle表單進行報名 (上訴人:) 【右列】 1 月曆 •記載每天的課程及活動 (被上訴人即甫東回覆)ok (上訴人:) 2.Youtube頻道 •跳到Youtube的頻道 , 3.Youtube 頻道的類別:跳到 (Aitist 丨nterview) 4.聯絡 •用Line聯絡每個班級 (被上訴人即甫東回覆) 提供日語教室的line@,讓加入的學員都可收到日語教室的訊息。 地址 高雄市社團台日文教促進會 地點:高雄市○○區○○路00號 維也納DC大樓2F 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 e-mail: paraiso0000000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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