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日期

2025-02-07

案號

KSDV-110-訴-1304-20250207-3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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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04號 原 告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被 告 富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鐘 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律師 司幼文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4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富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 記載,應更正為「富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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