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DV-110-訴-378-20250120-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帝利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品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楊宜蓉即昌煇工程行間 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3萬2,680元(計算式:本訴部分 61萬4,000元+反訴部分521萬8,680元=583萬2,68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0萬4,742元(依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 等規定計算),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