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KSDV-110-訴-585-20250211-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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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5號 原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訴訟代理人 陳宛玲 范紀安 李媛婷 被 告 史文榮 楊長松 陳美足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複代理人 張羽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7月4日裁定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 訴字第281號勞工保險條例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上開行政訴訟已終結確定,有該案確定判決在卷可佐,是以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撤銷本院前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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