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KSDV-111-勞訴-181-20241128-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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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81號 原 告 蔡易儒 周冠均 郭桓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複代理人 蘇怡慈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岳忠樺律師 被 告 中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泰峰 被 告 新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泰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變更、追 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變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變更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要求法院為一定行為而發生訴訟法上效果之聲明或聲請,當事人固可以主張,惟除法有明文(如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以受勝訴判決為條件之假執行聲請,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以受敗訴判決為條件之免為假執行之聲請等)或判例所承認之預備聲明外,原則上不得附條件,否則其聲明或聲請無效,不發生訴訟法上聲明或聲請之效力,以免訴訟行為陷於不確定之狀態而害於公益(最高法院99年度台簡上字第17號、101年度台抗字第7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依原告民國113年1月12日更正訴之聲明暨準備七狀、11 3年8月28日準備十狀所載,原告蔡易儒主張加班費應以實領工資計算實際出車工時如工時試算表丙行所示,加班費總額為440萬5,590元,加計資遣費198,432元、預告工資67,406元,請求金額為467萬1,428元;原告周冠均主張以實領工資計算擬制出車工時(每趟工時11小時)如工時試算表丁行所示,加班費總額為206萬891元,加計資遣費98,145元、預告工資52,315元,請求金額為221萬1,351元;原告郭桓誌主張111年1至9月、109年1至7月採工時試算表丙行以實領工資計算實際出車工時,其餘採丁行以實領工資計算擬制出車工時(每趟工時11小時),加班費總額為371萬8,560元,加計資遣費311,348元、預告工資79,138元,請求金額為410萬9,046元,並聲明:被告新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蔡易儒467萬1,428元,給付原告周冠均221萬1,351元,被告中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郭桓誌410萬9,046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卷六第7至10頁)。嗣於113年3月6日訴之追加暨準備八狀以若本院認被告主張「原告非全年無休」一事為真(假設語氣),進而認定本案加班費應以基本工資核算出車/留北之加班費(即工時試算表之乙行)、亦或以基本工資核算出車之加班費(即工時試算表之甲行),則原告欲追加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卷附附表14、15、16所示休假未足之工資,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並未增加等語(卷六第307至311頁);又於113年8月28日準備十狀以倘本院認定「留南(未出車)非屬原告司機上班時間」(假設語氣),並認應以基本工資計算加班費,而採行工時試算表乙行方式為判決,則原告蔡易儒之請求金額為132萬793元(乙行加班費503,411元+休假未足折算工資551,544元+資遣費198,432元+預告工資67,406元=132萬793元),原告周冠均之請求金額為607,359元(加班費0元+休假未足折算工資456,899元+資遣費98,145元+預告工資52,315元=607,359元),原告郭桓誌之請求金額為110萬577元(乙行111年1月至9月、109年1月至7月之加班費22,282元+休假未足折算工資687,809元+資遣費311,348元+預告工資79,138元=110萬577元)(卷七第7至10頁)。經核原告原主張加班費應以實領工資計算實際出車工時(丙行)或擬制出車工時(丁行),嗣又主張假設本院認定留北時間為原告之工作時間且應以基本工資計算加班費,則加班費改以工時試算表乙行(即實際出車工時+留北工時)計算之金額為請求,並追加請求休假未足之工資,則原告所為上開訴之變更、追加附有以本院判決認定之結果為停止條件,於條件成就後始生變更、追加之效力,依前揭說明,此附條件之變更、追加應非適法,經本院闡明原告是否追加備位之訴(卷六第498頁),原告認無庸另列備位之訴(卷七第7至8頁),依首開說明,其所為上開變更、追加之訴不備程式要件,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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