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SDV-111-簡上-245-20241127-4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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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245號 聲請人即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林應專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45號返還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12年 年2月14日、113年10月2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45號返還房屋等 事件,該案於民國112年2月14日、113年10月24日準備程序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見113年11月20日民事聲請狀);查聲請人係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至聲請人聲請本件自後續卷頁225(含)起之電子 卷證(見113年11月20日民事聲請狀第2頁),另由書記官於 遮隱個資後,一併交付,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周玉珊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