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KSDV-111-簡上-354-20241203-3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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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蔡政龍 被 上訴人 蘇有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 1月3日所為111年度簡上字第35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準用第481條再準用第442條第1項、第436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者,不得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可資參照,該數額並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至1,500,000元。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484,500元,既未逾1,500,000元,自 屬不得上訴之判決,則上訴人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應予駁回。又上訴人前就本件提起上訴,業經本院於113年8月6日以同一理由裁定駁回上訴,併此敘明。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周玉珊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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