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SDV-111-訴-1177-20241009-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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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廖泰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因給付土地使 用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 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623,2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 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