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KSDV-111-訴-1226-20250305-3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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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26號 上 訴 人 侯東霖 被 上 訴人 蘇森吉 住○○市○鎮區○○街000巷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森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   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1月15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  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0日送達上訴人住所,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可佐,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交上訴裁判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存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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