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1
案號
KSDV-111-訴-1396-2024112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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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9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王定崗 謝惠慈 被 告 飛魚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倪高美玲 被 告 曾世瑩(原名曾惠娟) 倪立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 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倪立為」 之記載,應更正為「倪立爲」。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倪立為」之記載,顯係「倪立爲」之誤寫,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