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SDV-111-訴-1478-20241210-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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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78號 原 告 陳江源 黃麗 被 告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又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又慈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現已變更為陳又慈,本 件應由陳又慈代表該公司應訴,因陳又慈迄今尚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為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陳又慈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