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SDV-111-訴-1604-20250311-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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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懿德 歐陽敏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洗染業職業工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劉懿德、歐陽敏芬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 下同)1,100,139元、350,468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21,730 元、7,32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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