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1-01
案號
KSDV-111-訴-181-20241101-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1號 原 告 簡光惠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林若馨律師 受告知人 謝慶奮 被 告 洪世忠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林于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 年9月10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0月31日宣判(該日因颱風停止上班,順延於開始上班後首日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宜與當事人確認,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11月26日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三、兩造應於到文後10日內,就附件所示事項確認,並提出最終 言詞辯論意旨狀,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鄭靜筠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