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股份等

日期

2025-02-17

案號

KSDV-111-訴-455-20250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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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5號 原 告 謝宜蒝 謝詩婷 謝佩旻 謝妏宜 謝陳欣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 薛西全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蕭怡佳律師 被 告 黃坤雄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 楊慧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股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六日下 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準備程序,另通知證人陳榮泰到 庭。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惟經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具 狀聲請傳訊證人陳榮泰(訴字卷二第267頁),經合議庭評議有傳訊必要,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楊境碩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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