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KSDV-111-訴-590-2025012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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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0號 原 告 成柏弘 訴訟代理人 龔暐翔律師 陳樹村律師 被 告 李宗勳 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律師 被 告 劉恒宏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7日下午2時,在本 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