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日期

2024-11-08

案號

KSDV-111-訴-616-20241108-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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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16號 原 告 游上陞 楊寶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被 告 達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游景勝 被 告 游上德 游景隆 游景勝 游琦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上午 九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民國113年12月15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 說明,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附件: 【給原告】 一、原告聲明請求確認108年12月6日、109年12月27日股東臨時 會決議不成立(無效),及108年3月21日、111年3月27日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之決議不成立(無效)惟: ㈠、就公司法僅規定股東會決議無效及撤銷,但實務上有認股東 會決議不成立之情形,股東會決議無效與決議不成立法律型態與要件並非相同,則原告就上開4次股東臨時會究竟是要主張不成立或無效?若皆欲主張,請說明主張不成立或無效之「先後順序」,及「各所對應之事實」為何。 ㈡、依原告所提之書狀針對108年12月6日、109年12月27日股東臨 時會似僅提及決議不成立;另主張108年3月21日、111年3月27日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及監察人及113年5月26日股東臨時會補選董事,乃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股東會,實務上採無效說,原告是否仍以該理由請求確認不成立? 二、原告主張108年3月21日股東臨時會乃為未經合法選任之董事 所召集,但並未說明該等董事未經合法選任之理由,請予敘明(依高雄市政府關於達明公司登記資料,原告游上陞前曾檢舉達明公司任期於107年12月23日屆滿但未改選,請求高雄市政府命限期改選之事,經高雄市政府函覆告知依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第217條第2項規定,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職務至改選董事、監察人為止,並另函限命達明公司董事限期改選。而高雄市政府所限定之期限為108年4月22日,而達明公司業已於108年3月21日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會以改選董事、監察人,故該次股東臨時會由原有於107年12月23日任期屆滿之董事會召集,該等董事職務應仍在延長之時限內,應非無召集權人所召集,原告是否仍要主張108年3月21日之股東臨時會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開?或是僅主張該股東臨時會因未通知原告2人,故不成立及無效? 三、原告另主張108年3月21日、111年3月27日、113年5月26日股 東臨時會改選、補選董事及監察人無效,乃系以公司法第191條,違反民法第72條規定、民法第148條權利濫用而無效。惟公司法第191條乃針對「決議之內容」違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20號判決)而上開股東臨時會決議內容僅在選出董事、監察人,原告主張之事實係指董事會排除原告參與股東會之不正當手段,使股東會組成違法,並非內容本身違法,是否此部分僅主張民法第148條權利濫用? 【給被告】 一、108年12月6日、109年12月27日股東臨時會;108年3月21日 、111年3月27日改選董事及監察人之股東臨時會;113年5月26日股東臨時會,係由何人所召開?董事會召開股東會如何運行? 二、原告已追加訴之聲明(另追加游琦蓮為被告及確認113年5月 26日股東臨時會),原告應提出關於追加部分之言詞辯論意旨狀。 三、被告並不爭執達明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游祝融非經原告同意即 將登記在原告名下之股份移轉登記,是否仍僅主張股東資格認定以股東名簿記載為準,無其他抗辯? 四、另原告乃主張上開為不成立及無效,並非提起撤銷之訴, 被告則以逾公司法第189條除斥期間,似未依其主張為抗辯,請予以補正說明。 五、請被告依爭點整理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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