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支票

日期

2025-02-24

案號

KSDV-111-訴-877-20250224-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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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富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欣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77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31,4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434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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