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KSDV-111-重訴-122-20250305-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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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薛國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國利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1萬3,800元(審重訴卷第101頁)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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