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4

案號

KSDV-111-重訴-131-20241114-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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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 告 蘇素霞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複 代理人 曾筠舒 被 告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巨信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被 告 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嚮景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睿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1月1 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1月22日宣判,茲因就被告對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有無自認乙情,認有再予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11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鄭靜筠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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