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3
案號
KSDV-111-重訴-131-20250103-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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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素霞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311,3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4, 224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鄭靜筠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