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SDV-111-重訴-173-20241209-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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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被 告 鄭炳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小港區青山國民小學間拆屋還地之 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9萬5,150元 (即上訴人原審敗訴應返還與被上訴人之系爭土地價額,計算式 :36,50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271.1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上 訴裁判費14萬8,515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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