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KSDV-111-重訴-247-20250114-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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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嘉弘 送達代收人 柯俞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文章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萬 4,900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 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