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4

案號

KSDV-111-重訴-277-20250324-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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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原 告 黃碧珠 楊義爵 干伊瑋 王慧華 岳阿彩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王益宏 被 告 大器內蘊文創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卿 兼 訴訟代理人 林茂唐 被 告 陳麗卿 吳洋銘 被 告 大巴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炎順 訴訟代理人 許水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三日上午 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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