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日期
2025-03-28
案號
KSDV-111-重訴-34-20250328-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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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尚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榜榮之承受訴訟人王玉如、王玉芬、王玉珍 及王曾咏雪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7,902,5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16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 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