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2-18

案號

KSDV-112-保險-16-20250218-2

字號

保險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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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16號 原 告 余菲秝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林韋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後段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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