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SDV-112-勞訴-11-20250226-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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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劉民龍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被 告 李海滿 鎮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 必要,爰指定民國114年4月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 辯論。本院將於上開期日傳訊證人陳振富,原告訴訟代理人並應 偕同原告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