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KSDV-112-勞訴-159-20250324-4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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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吳哲揚即凱斯林美容行 被上訴人 謝佳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 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3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此項裁 定已於同年3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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