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SDV-112-司執消債更-175-20241112-2

字號

司執消債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5號 聲請人即債 游佩瑩 住○○市○○區○○路000號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 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更生方案)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更生方案)。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20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1,749 24.6﹪ 957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8,193 29.09﹪ 1,13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3,957 14.54﹪ 565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7,823 13.13﹪ 511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07,589 18.64﹪ 725 合 計 3,259,311 100﹪ 3,889 總清償金額:280,008元,清償成數8.59%。 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各債權人之每期清償金額有誤,爰職權修正如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