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SDV-112-司執消債更-192-20250102-1

字號

司執消債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2號 申報人即債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申報人就債務人王靖瑜(原名:王麗雯)執行更生事件,分別 於民國113年3月22日、同年4月9日以民事陳報狀申報債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申報人申報債權超過新臺幣66萬1,813元部分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應於法院所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內提出債權說明書, 申報其債權之種類、數額及順位;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之。債權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於第1項所定期間申報債權者,得於其事由消滅後10日內補報之。但不得逾法院所定補報債權之期限。債權人申報債權逾申報期限者,由法院以裁定駁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項、第5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裁 定債務人王靖瑜(原名:王麗雯)曾國勇自112年12月2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本院已於112年12月21日依法公告並載明「債權人應於113年1月9日前,向本院申報債權;有補報債權必要者,應於113年1月29日前,向本院補報債權;其有債權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逾期不為者,生失權之效果。」,此公告已依法公告於本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債務人住所地所在之區公所,並於112年12月26日送達申報人在案,此有本院公告、區公所函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次查申報人已於112年12月26日收受本件開始清算程序之裁 定、公告及債權人清冊,並於113年1月12日具狀陳報債權為新臺幣(下同)66萬1,813元。嗣申報人復分別於113年3月22日、同年4月9日具狀,檢附債權計算表陳報債權為71萬2,892元、119萬7,572元,超過66萬1,813元部分之債權已逾申報期限,依法應予裁定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