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SDV-112-司執消債清-162-20241007-5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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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2號 聲請人即債 王貞惠 務人 代 理 人 林易玫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 9號裁定於民國112年11月8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富邦人壽、新光人壽、台 灣人壽等保險契約解約金,本院已請該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加上債務人分期繳納相當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公司保單解約金之案款,以及本院行使撤銷權後追回之債務人繼承所得之現金存款,行使撤銷權後債務人繳回之臺灣人壽保單借款,以上由本院併同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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