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DV-112-司執消債清-168-20241028-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8號 聲請人即債 紀明鳳 務人 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許永裕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映蓉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紀秋林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全球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56,614元、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68,954元、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3,027元、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0元、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誠人壽)保單無保價金、西元0000年00月出廠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西元0000年0月出廠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各乙輛,有債務人陳報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富邦人壽陳報狀、遠雄人壽陳報狀、全球人壽函文、國泰人壽函文、保誠人壽函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機車行照在卷可證;其中B車之車齡逾19年,殘餘價值過低,已於112年11月15日裁定開始清算前於112年10月2日報廢回收,非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本院無從變價分配;其中A車之車齡近11年,殘餘價值過低,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無變價分配實益;保誠人壽保單無保價金、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0元,均無財產價值,無變價分配實益,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全球人壽保單解約金56,614元、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68,954元、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3,027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