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3-27
案號
KSDV-112-司執消債清-176-20250327-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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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6號 聲請人即債 張心儀 住○○市○○區○○路00號 務人 代 理 人 趙禹任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瑞斌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黃志勇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柯易賢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498,867元、新光人壽外幣保單解約金美元15,896.89元,折合新臺幣518,097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91元,此有債務人陳報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新光人壽函文等在卷可稽。其中郵局存款91元,金額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爰不予變價分配。㈡嗣債務人繼承被繼承人張俊輝(民國113年9月22日歿)所留遺產,其中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價值,債務人應繼分1/4價額55,708元【計算式:222,833元×債務人應繼分1/4=55,7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下稱三信)存款餘額10,520元、股金5,000元、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存款餘額696元、657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存款餘額5,343元、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存款餘額575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餘額39,396元、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存款餘額1,287元、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存款餘額3,101元、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下稱高雄農會)存款餘額931元,合計存款62,506元、股金5,000元,共計67,506元,債務人應繼分1/4價額16,877元【計算式:67,506元×債務人應繼分1/4=16,8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此有債務人陳報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三信函文、華南銀行函文、台北富邦銀行函文、陽信銀行函文、郵局函文、聯邦銀行陳報狀、元大銀行函文、高雄農會函文等在卷可稽。張俊輝所留遺產,業據繼承人張家銘提出收據、證明書,陳明已支付張俊輝第一殯儀館場地設施使用費3,500元、喪葬費234,550元、納骨靈位20萬元,合計438,050元,張俊輝之遺產支付其喪葬費用後,已無餘額。張俊輝所遺之遺產已不敷清償其喪葬費等必要費用,已無餘額清償清算財團費用,爰不予變價分配,本院亦無從變價分配。㈢綜上,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498,867元、518,097元,合計1,016,964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