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2-19
案號
KSDV-112-司執消債清-191-20241219-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1號 聲請人即債 周芹至(原名:周芝安、周素月) 務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劉兆奇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耀德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周宏祈 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利公司)股票4,410股、曜鴻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曜鴻公司)3,000股、華隆股票1,200股,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1張,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切結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函文附卷可稽。其中,長利公司股票、曜鴻公司股票、華隆股票,據債務人陳報均為未上市股票,無法於公開市場買賣,債務人亦無資力繳納相當於股票價額之案款到院,無變價分配實益,本院亦無從變價分配;國泰人壽保單,為醫療險無解約金,無財產價值,非屬清算財團之積極財產,無變價分配實益,本院亦無從變價分配。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13年11月26日雄院國112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191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函文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