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3-13

案號

KSDV-112-司執消債清-201-20250313-2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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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1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謝昀霖 代 理 人 林志揚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有存款、汽車及機車各1輛,股票 於開始本程序前已遭強制執行完畢,查於富邦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投保,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非要保人且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證券存摺登摺資料、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存款不足百元低於解繳手續費、機車出廠逾10年經估價無殘值,有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多紙附卷可稽,因均無變價實益,故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民國99年出廠之汽車,而其經估價市值為新臺幣18,000元,債務人已自行繳納到院,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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