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2-16

案號

KSDV-112-建-27-20241216-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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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凱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瑄工程行即王永輝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3,9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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