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SDV-112-消債聲免-40-20241014-1
字號
消債聲免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方梓瑄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宗雨潔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黃義雄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陳映均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00樓、00樓、00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宋雅菁 蘇惠玲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劉明杰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方梓瑄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若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度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規 定裁定不免責確定後,所欠債務經由強制執行扣薪程序清償各債權人之金額比例,已達該條規定之數額,爰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後,因更生方案未獲可決,經本院以以100年度消債清字第107號裁定於民國100年9月13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5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復經本院認聲請人該當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而以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聲請人不免責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屬實。是聲請人本件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本院即應審究聲請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全體普通債權人是否均達其最低應受分配額而定。 ㈡聲請人經裁定不予免責後,仍續由強制執行程序清償各普通 債權人,清償結果如附表所示〔參各普通債權人陳報狀(如附表「備註」欄所示)、聲請人臺灣銀行存摺內頁(本院112消債聲免卷第75至91頁)、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112年8月31日高港警秘字第1120015245號函附執行金額統計表(同上卷第219頁)〕,堪認聲請人清償予全體普通債權人之金額,總額已逾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數額(436,106元),而全體普通債權人受償之金額亦逾其最低應受分配額〔參如附表「清償金額」欄及「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金額(以450,643元按比例核計後,扣減14,537元分配各債權人後之金額)」欄所示〕,則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應為免責之裁定。 ㈢另雖相對人即債權人或具狀表明不同意聲請人免責、或請求 本院再行調查有無其他不免責事由,惟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倘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本院僅須判斷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等2項要件,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是前揭債權人所執主張,要屬無據,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而受 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已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免責,即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債權人債權金額、比例參見本院所製債權表,本院112消 債聲免40卷第95頁):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金額比例 (百分比) 清償金額 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金額(以450,643元按比例核計後,扣減14,537元分配各債權人後之金額) 備註 1 元大商業銀行(原大眾商業銀行) 377,749元 7.1% 214,496元 30,972元(31,995元-1,023元) 本院112消債聲免40卷第377頁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629,779元 11.83% 136,947元 51,605元(53,311元-1706元) 本院112消債聲免40卷第390頁 3 玉山商業銀行 176,293元 3.31% 36,043元 14,438元(14,916元-478元) 本院112消債聲免40卷第443頁 4 遠東商業銀行 419,208元 7.87% 192,734元 34,329元(35,465元-1,136元) 本院112消債聲免40卷第169頁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889,512元 35.49% 429,165元 154,815元(159,933元-5,118元) 本院112消債聲免40卷第507頁 6 台北富邦銀行 211,625元 3.98% 30,674元 17,362元(17,935元-573元) 本院112消債聲免40卷第215頁 7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328,679元 6.17% 86,346元 26,914元(27,804元-890元) 本院112消債聲免40卷第387頁 8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303,913元 5.17% 47,929元 22,475元(23,298元-823元) 本院112消債聲免40卷第131、457頁 9 安泰商業銀行 635,251元 11.93% 521,314元 52,040元(53,761元-1,721元) 本院112消債聲免40卷第157頁 10 臺灣銀行 72,922元 0.56% 52,144元 2,325元(2,523元-198元) 本院112消債聲免40卷第77至91頁(自106年9月起至107年12月止,按月扣款3,259元) 11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澳商澳盛銀行受讓債權) 321,780元 6.04% 74,593元 26,347元(27,218元-871元) 本院112消債聲免40卷第483頁 合計 1,822,385元 本件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