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KSDV-112-簡上-194-20250224-3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匠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琴中 訴訟代理人 楊岡儒律師 洪千惠律師 被上 訴 人 名軒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尹君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蔡㚡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 12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陸佰伍拾元本 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 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10年8月間,承攬訴外人吳 東原(即業主)高雄市○鎮區○○○路0號2樓(下稱系爭房屋)之浴廁重新整修、施作防水工程(下稱系爭工程)。被上訴人將系爭工程中打除及泥作含防水層施作轉包予上訴人,待上訴人完工後則由另一間水電廠商(下稱水電廠商)負責磁磚貼面、浴室設備安裝等工程。詎上訴人於110年9月6日於打除作業中不滲打破浴廁牆壁内之水管,又未能立即關閉止水閥,造成水自破裂水管蔓延至屋内(下稱系爭漏水),積水達將近10公分高,長達數小時,致業主屋内傢倶水痕、屋內各處牆面、木作裝潢均有起泡龜裂等損害(下稱系爭損害),並造成樓下同門牌1樓店面天花板滲水(下稱1樓店面滲水),因上訴人拒絕賠償,被上訴人僅得先行修復上開損害,支出系爭損害修補費用新臺幣(下同)38萬1,650元(壁癌油漆4萬2,000元、木工修繕33萬9,650元)、1樓店面滲水修補費用9萬9,000元(壁癌油漆高架作業1萬9,000元、鷹架8萬元),共48萬0,650元。為此,爰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第227條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修補費用,並於原審聲明: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48萬0,650元及自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於110年施作相關壁面、地面等之打除 工程作業時,誤觸壁内之水管而破裂,導致管内水溢出,緊急聯繫承攬系爭工程水電項目施作者,其表示已關閉止水閥,但溢水仍無改善,嗣聯繫大樓管理室關閉大樓水源總開關始止水。依相同浴廁室內整修工程實務,水電廠商應負責在泥作工程進場施作前關閉止水閥,上訴人毋須確認及知悉止水關閉方式,且上訴人進場施作時,現場所有孔洞均遭封塞,並無將止水閥再行打開或保持開啟之必要,故本件水管破損而溢水所生損害不可歸責於上訴人,縱上訴人需負責,業主、被上訴人及水電廠商亦有協力義務,應同負責任。又系爭損害修繕費用,被上訴人前後提出施工細目、單價及數量相異之報價單,且未能提出系爭漏水與修復項目間之因果關係,實難採認。又1樓店面天花板,上訴人於系爭漏水發生1週後之110年9月14日曾至現場察看,並無滲漏情形,其後所發生之滲漏水,與上訴人無關等語,資為抗辯。並於原審聲明:㈠、被上訴人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並依職權假執行、附條件免為 假執行之宣告,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上訴人前於110年8月間,承攬系爭房屋之系爭工程,並將 系爭工程中打除及泥作含防水層施作轉包予上訴人,於110年9月6日屋內止水閥未關閉時,上訴人進行拆除工程,打破浴廁牆壁內之水管,因管內供水外流造成系爭漏水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上訴人進行拆除工程前,是否應關閉水源或確認之? 1、就系爭工程廠商工程項目施工之分配,經本院函詢高雄市新 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浴室翻修工序)1.泥作廠商〜需將舊磁磚打除清運(打除前需先關閉自來水總開關),打除磁磚後-泥作初胚打底-新作防水工程-試水-再重新貼磁磚。2.水電廠商〜配水工程:評估原有進水管、排水管是否老舊漏水不堪使用,需重新配置進水管與排水管,配管前需將自來水總開關關閉及水管内水源作預防性的排水。配電工程:評估原有線路是否氧化、老化使用上發生危險需更換。(泥作進場前水電工程需做到何種程度?相關出水管如何處置?相關出水管如何處置?)需看水電廠商是否有承攬浴室拆除工程,水電廠商在泥作廠商進場施工前需關閉自來水總開關及其他有可能因滲水之水源,將其管內水源排除,並將舊有馬桶、洗手台、淋浴水龍頭等衛浴設備移除,移除前需將管線內的水源排出,排水管、化糞管需用物品假填篩防止拆除時泥沙掉入阻塞排水或化糞管。(水電工程泥作工程為不同包商時,因由誰關閉止水閥?)如水電工程與泥作工程為不同包商時,因渠等均為專業施工廠商,施工前不論誰先進場施工,施工人員需將自來水總開關先行關閉,方能進行修繕。(泥作是否施工前確認止水閥關閉?)泥作廠商為傳統專業技術人員,做任何動作前,都需評估工法是否影響其他衍生出來的後果,浴室重新裝修先將關閉自來水總開關的止水閥才能施工,此乃專業人員之基本常識。」,此有該會回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17至119頁)。本院審酌所謂同業公會,乃由多數同行業專業人士所組成,與本案無利害關係,其本於專業知識與工程經驗,針對實務所為之陳述,自然具有高度憑信性,應堪採信。足徵在浴室裝修工程進行中,不論水電或泥作工程施工前,均需確認水源已關閉,應堪認定。 2、上訴人雖抗辯依實務上應由水電廠商負責關閉水源,其無確 認及知悉止水閥如何操作之義務,然此與前開所函詢之實務不符,已難採認。況上訴人工地主任林浩宇證稱:在施作前一定要將止水閥關閉,因為打除有可能會有打到水管的風險,所以不能打開一定要關閉,因為裡面有水壓就是會有淹水的風險等語(原審卷第140、141頁),可見上訴人明知施工前關閉水源為必然之要徑,卻辯稱其進行拆除工程施工前稱無確認水源及關閉水源之必要,顯不足採。上訴人雖另主張系爭漏水發生後其與水電廠商尤智華聯繫時,其表示已關閉止水閥云云,然證人尤智華證稱:他們有打電話給我說打到水管,問我止水閥在哪裡,我有告訴他們在天花板上面,我拆衛浴設備需要拆掉一些器具,需要關水,所以我先把止水閥關掉,等關掉拆完龍頭之後,我又再打開止水閥確認是否有送水,打除人應該要再關閉等語(原審卷第133、134頁),況倘止水閥已關閉,即不可能有大量水自水管流出之情形,是上訴人此部分所辯,難以憑採。 ㈢、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 依前2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495條第1項、第22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現場主任林浩宇證稱:我們事先沒有收到止水閥位置相關訊息,也沒有跟被上訴人、水電確認止水閥已經關閉,打破第一時間(指系爭房屋水管),我們先去找室內止水閥,止水閥大部分都是在廁所天花板上緣,但我們要關的時候關不起來,所以就馬上打電話給水電廠商尤智華詢問如何處理等語(原審卷第139、142頁),由其證述可知上訴人進場拆除工程時,並未確認水源已關閉,亦不知止水閥如何操作,因此於拆除工程時,於打破水管時造成系爭漏水,又無法關閉,顯違反其施工應注意之義務,而有過失,自應就系爭漏水造成之損害,負賠償責任。茲就被上訴人請求賠償之各項目、金額析敘本院之判斷如下: 1、系爭損害修復費用  ⑴查系爭漏水導致系爭房屋主臥室、書房、客房淹水等情,此 經證人林浩宇證稱:打破第一時間去找室內止水閥,但在要關的時候關不起來,馬上打電話給水電廠商尤智華,討論過程中有告知我步驟,但是還是無法關閉,後來我們去跟大樓管理室主任說要去樓上關總水,最後才關起來,止水大概花了半小時等語(原審卷第139、142頁);證人即屋主楊信娟證稱:我在台東旅遊時接到被上訴人打電話給我說找不到止水閥,我回在浴室上面,但不知道為什麼他們找不到,我要他們趕快去問管理室,因為家裡大部分物品都有用保護泡棉保護起來,等拆開保護泡棉後,發現淹水有主臥室、書房、客房電器生鏽、酒箱發霉腐爛、床墊發霉、樓面板有很大面積都濕的等語(原審卷第127至132頁)。本院審酌供水水管具有相當水壓,若未關閉止水閥,水流因水壓作用即會自破孔不斷流出,參以上開證人所述歷經多次電話詢問、找尋管理室花費至少半小時方止水,又依現場照片(原審卷第293頁)及上訴人所自承,排水管均已填篩,水流無法排出,屋內亦無排水口,是屋內主臥室、書房、客房因水流蔓延而淹水,而需數小時清理而潮濕,足堪認定。又系爭損害依現場照片所示(原審卷第171至177、183、185、189、191、193、195、201至223、227至271頁),屋內裝潢木作膨脹裂開、油漆白華壁癌,皆位在牆面下緣並向上延伸,與淹水後牆面、木材長時間浸水之表徵相符,是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損害為系爭漏水所致,應堪採認。  ⑵被上訴人主張修復系爭損害支出壁癌油漆4萬2,000元、木工 修繕33萬9,650元,業據其提出裝修工程報價單(下稱甲報價單)、壁癌油漆修繕單據為據(原審卷第277、279頁)。系爭房屋乃主臥室、書房、客房皆受淹水,面積所涉甚廣,且牆面吸水所生之壁癌、白華,乃潮溼水氣造成壁面濕度高,水進入到牆體內將水泥、砂、磚牆內鹼性元素(如鎂、鉀、氫氧化鈣)溶出,與空氣產生化學反應形成,極可能因化學作用快慢而先後而出現,非一次可解決,故壁癌油漆多次至現場修補,需費用4萬2,000元,實屬合理,應堪採信。另甲報價單之內容,經證人即木工顏國光證稱:我當時大概指哪些項目需要多少錢,不會到明確說幾尺、單價若干,報價給設計師,設計師在打好甲報價單,在我工程完成時請款簽收,當時要更換木皮、門板是因為木皮發霉,估價時看就有一些木皮膨脹拆下有看到牆壁、木板都有水漬,裡面有發霉,損害應該都是浸水,所以重新拆掉更換,施工一定要做保護工程,修繕完也是我處理廢棄物,施工為次臥(客房)、書房,另一張報價單(原審卷第27頁,下稱乙報價單)我並不清楚等語(本院卷第221頁),本院審酌顏國光為第三人,依其身為木工之經驗評估泡水、水漬發霉損壞應更換之項目,且系爭房屋書房、客房確有淹水造成木作裝潢因泡水而損壞,甲報價單內容亦均為木皮、門片之施作,與系爭損害相關,堪認甲報價單木工修繕33萬9,650元,應屬修繕必要。上訴人雖抗辯被上訴人起訴時曾提出之乙報價單,施工項目、金額與甲報價單不符,實屬可疑,惟依證人顏國光所證,乙報價單乃為被上訴人所先自行製作為損害賠償請求,非實際施工之內容,而損害賠償事件本常有先以預計損害為請求,後因與實際填補之情形產生差異而為變更之情形,實難以被上訴人事後變更,認定甲報價單不實。  ⑶基此,被上訴人請求系爭損害修補之費用38萬1,650元,為有 理由。 2、1樓店面滲水修復費用  ⑴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漏水造成1樓店面滲水云云,惟為上訴人否 認。經查,1樓店面發現漏水之經過,業經證人陳弘川(即系爭房屋所屬建案建商之售後服務及維修人員)證稱:1樓店面為建商三發公司所有,是於111年過年前,A1-2樓住戶來工務所找我,請我開門,我去看才發現1樓天花板有滲水,面積沒有很大,沒有辦法確認是系爭房屋哪個位置漏水,後來我們的水電廠商去幫他們做加壓測試,才發現自來水管有漏水,沒有辦法確認是哪裡在漏,所以從熱水管那邊注射藥劑修補全部水管,就沒有再滲水等語(卷二第189至193頁),證人陳弘川乃客觀之第三人,並無偏頗任一方必要,其所證應具有可信性,應堪採認。由證人所證可知,1樓店面距系爭漏水相隔近5個月仍有滲水之情形,並經測試為系爭房屋水管其他破損(下稱其他破損)所致,非因上訴人系爭漏水導致淹水滲漏,應堪認定。  ⑵再者,該其他破損發生之位置、原因,並無法確認,此經證 人陳弘川證述如前,並與證人楊信娟所證述:建設公司有告訴我們應該不是只有淹水,還有水管在漏水,但是施工人員已經把水管換好,後來請別人來檢測確實有水管在漏水,但是漏水點很小,無法得知哪個地方在漏水等語相符(原審卷第131、132頁),是依證人所述,漏水水管位置無法確認,亦無檢測發生之原因,實難認與上訴人施工有關。證人楊信娟雖另證稱:未施作前並沒有這樣情形發生,且漏水發生是在浴室那邊等語(原審卷第132頁),惟於系爭工程施工前系爭房屋浴室已有漏水之情形,此經證人陳弘川證稱:發現管線破裂滲水公司不認為在保固範圍,是因為之前在保固期間內,系爭房屋就有報修浴室牆面有漏水,我用熱像儀檢測發現兩間都有滲水,公司已經用現金回饋方式給客戶,就終止保固等語(本院卷第193頁),與楊信娟於110年1月29至、2月3日間以LINE通知陳弘川前來測試漏水「要來做管路是否漏水你有要來嗎?你今天不是要水電來看,什麼時候要來?」之情形相符(本院卷第179頁),堪認陳弘川所證為真,足見系爭漏水發生前浴室管路已有漏水之情形,證人楊信娟此部分所證,與事實不符,難以憑採。此外,被上訴人並未提出其他1樓店面滲水為上訴人施工或系爭漏水所致之相關證明,是難認上訴人就1樓店面滲水應負賠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第227條之法律 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38萬1,650元,及自112年5月13日起(原審卷第229頁)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判命上訴人給付,並職權宣告假執行,尚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之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鄧怡君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