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KSDV-112-訴-1033-2024101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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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楊筑鈞 郭岱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俊嘉、蘇煥景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 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萬4,824元,應徵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925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