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KSDV-112-訴-1035-20241122-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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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高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柏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營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楨德圖書事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 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而原判決判令其應 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74萬8,700元,故本件上訴利 益即為274萬8,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337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