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SDV-112-訴-1103-20250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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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03號 原 告 郭廷瑞 訴訟代理人 楊志凱律師 蔡尚琪律師 謝承霖律師 被 告 郭張淑媛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張雅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一日上午 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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