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SDV-112-訴-1103-2025012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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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03號 原 告 郭廷瑞 訴訟代理人 楊志凱律師 蔡尚琪律師 謝承霖律師 被 告 郭張淑媛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張雅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一日上午 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