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DV-112-訴-1181-20250120-4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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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81號 上 訴 人 尤枝絨 被 上訴人 李應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應宗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1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12月2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查詢答詢表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林岷奭                   法 官 邱逸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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