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DV-112-訴-1330-20250227-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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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30號 原 告 鍾招治 林福興 高堂祐 戴裕倉 戴笠 簡隆成 劉翁金菊 陳黃敏 吳家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盈伃律師 陳秉宏律師 被 告 光和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麗華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聲 明原為:確認光和大樓111年3月13日召開111年第2次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作成如原證1所示案由一第㈢點之決議無效,嗣於本院審理 中,具狀追加聲明:確認光和大樓111年3月13日召開111年第2次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如原證1所示案由一第㈣點之決議無效,原 告上開追加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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