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8

案號

KSDV-112-訴-1396-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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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96號 原 告 宋育嘉 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被 告 宋逸蓁 宋育菁 宋依璇 宋衢篷 宋麗齡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 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上午 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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