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DV-112-訴-1400-2025022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00號 原 告 黃小綺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葉賢賓律師 被 告 何應宗 何玲娟 原住LYGTEMAGERSTIEN F.4TV.2300 K6h S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向訴外人何豐勝借款新 臺幣(下同)6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並以伊所有如附表所示房地(下稱房地,土地部分下稱系爭土地,房屋部分下稱系爭房屋),為何豐勝設定如附表所示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及預告登記(下稱系爭預告登記),作為擔保。嗣何豐勝於111年12月7日將系爭借款及最高限額抵押權移轉讓予訴外人甲○○,並辦理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移轉登記予甲○○,惟漏未將系爭預告登記一併移轉予甲○○。伊已於112年5月底向甲○○清償系爭借款,甲○○並同意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復何豐勝已於112年5月27日過世,何豐勝之繼承人即被告因繼承成為系爭預告登記之登記名義人,然被告無意出面塗銷系爭預告登記,因系爭預告登記之設定,僅是為擔保系爭房地不會任意遭移轉,是系爭預告登記並未具體保全何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請求權,自屬無效,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被告塗銷系爭預告登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 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又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2項規定:「聲請保全下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另預告登記具有從屬性,與被保全之債權請求權同其命運,如被保全之債權請求權確定不發生時,預告登記亦失其所據,應予塗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08號判決參照)。準此,預告登記係對於他人之土地權利,為保全其請求權而預先所為之登記,為限制登記性質,亦屬保全登記,旨在保全債權請求權之行使,限制土地登記名義人對其土地為有妨害保全之請求權之處分,其保全之標的既為債權請求權,且具有從屬性,則該債權請求權不存在時,預告登記亦失效,應予塗銷。 ㈡原告主張:伊於108年12月11日向何豐勝借款60萬元,並以伊 所有系爭房地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預告登記予何豐勝作為擔保,嗣何豐勝於111年12月7日將系爭借款及最高限額抵押權移轉讓與予訴外人甲○○,並辦理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移轉登記予甲○○,伊已於112年5月底向甲○○清償系爭借款等情,業據提出系爭房地登記謄本、登記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預告登記同意書、抵押權移轉契約書等影本為證(見審訴卷第77至83、95至111頁),核與證人甲○○證稱:伊與何豐勝合夥經營當舖,原告實際上是向當舖借錢,因為當時何豐勝為當舖負責人,所以以何豐勝作為借款及抵押名義人,依照當鋪資料,原告借款金額為60萬元。嗣因何豐勝要退出當舖的合夥,何豐勝才會於111年12月7日將其對原告之借款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抵押權一併移轉予伊,但伊不知道為什麼預告登記沒有一併移轉給伊,當時係請業務去辦的。原告事後還款時,何豐勝已退出合夥,由伊擔任當舖負責人,原告之前都有按月繳利息,故原告以現金清償本金60萬元後,該借款即清償完畢,伊要去塗銷抵押權登記時,才發現預告登記沒有隨同讓與予伊等語(見本院卷第139至141頁)所述一致。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見本院卷第175、181、185頁送達證書),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㈢觀諸系爭房地登記謄本均記載:其他登記事項,108年12月11 日新鳳登字第02814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何豐勝,內容: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請求權,義務人:乙○○(即原告),108年12月12日登記;系爭預告登記同意書記載:「茲為請求權人何豐盛申請保全下列不動產(即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請求權,立同意書人同意請求權人依土地法第79條之1規定向地政機關辦理預告登記」乙節,有上開登記謄本及預告登記同意書在卷可稽(見審訴卷第77、81、106頁),可知系爭預告登記旨在保全何豐勝對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請求權。又原告與何勝豐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時,並未登記有流抵契約乙節,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在卷可考(見審訴卷第97至98頁),且證人甲○○證稱:系爭預告登記應只是怕原告脫產所為的預告登記,伊不知道具體何豐勝對系爭房地之請求權為何,我們當舖就借款設定抵押時,也不會另外約定如果借款人未還款,抵押權人即可取得抵押房地之所有權等語(見本院卷第140頁),可知原告與何豐勝為系爭預告登記僅係為避免原告脫產,何豐勝與原告間就系爭房地應未有所有權移轉之約定存在。而預告登記旨在保全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項所定之請求權,具有從屬性,本件何豐勝對系爭房地既無所有權移轉請求權,則系爭預告登記亦因所保全之請求權不存在而無效。又被告為何豐勝之繼承人乙節,有繼承系統表、何豐勝除戶謄本、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就訴外人黃宗翰、何亭瑩拋棄繼承之備查通知等件在卷可稽(見審訴卷第35、37、本院卷第15至17頁),被告自何豐勝處繼承系爭預告登記,為系爭預告登記之登記名義人,該登記狀態顯有害系爭房地所有權之完整,則原告本於系爭房地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被告塗銷系爭預告登記,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被告應將系 爭房地,經高雄市鳳山地政事務所以108年12月11日新鳳登字第028140號收件,於108年12月12日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楊景婷 法 官 邱逸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編號 不動產 最高限額抵押權內容 預告登記內容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3) ㈠登記日期:108年12月12日 ㈡登記字號:新鳳登字第028130號 ㈢登記原因:設定 ㈣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72萬元 ㈤擔保債務確定期日:109年3月11日 ㈥清償日期:109年3月12日 ㈦利息(率):依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 ㈧遲延利息(率):逾清償日期每佰元每日一角計算 ㈨違約金:每逾一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貳千元整 ㈩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乙○○,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0000分之183******* 設定義務人:乙○○ 共同擔保地號:五甲段0000-0000 共同擔保建號:五甲段00000-000 於108年12月11日經高雄市鳳山地政事務所以108年12月11日新鳳登字第028140號收件,於108年12月12日所為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何豐勝,義務人:乙○○,內容: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限制範圍:10000分之183) 2 高雄市○○區○○段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5樓,權利範圍全部) ㈠登記日期:108年12月12日 ㈡登記字號:新鳳登字第028130號 ㈢登記原因:設定 ㈣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72萬元 ㈤擔保債務確定期日:109年3月11日 ㈥清償日期:109年3月12日 ㈦利息(率):依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 ㈧遲延利息(率):逾清償日期每佰元每日一角計算 ㈨違約金:每逾一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貳千元整 ㈩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乙○○,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設定義務人:乙○○ 共同擔保地號:五甲段0000-0000 共同擔保建號:五甲段00000-000 於108年12月11日經高雄市鳳山地政事務所以108年12月11日新鳳登字第028140號收件,於108年12月12日所為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何豐勝,義務人:乙○○,內容: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限制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