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KSDV-112-訴-1409-2025011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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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鉅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59,6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7,7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 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