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8

案號

KSDV-112-訴-1409-20250208-3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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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鉅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琴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東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業於114年1月22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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