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變更登記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KSDV-112-訴-197-20241018-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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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7號 原 告 魏俊強 訴訟代理人 蔡亦修律師 被 告 楊惠珊即勝強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負責人變更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 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楊惠姍」之記載,應更正 為「楊惠珊」。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 事人欄關於「楊惠姍」之記載,顯係「楊惠珊」之誤寫,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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