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變更登記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SDV-112-訴-197-20241021-3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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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惠珊即勝強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俊強間請求負責人變更登記等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1,25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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