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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13

案號

KSDV-112-訴-197-20241113-4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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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惠珊即勝強工程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魏俊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負責人變更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 113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 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0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113年10月24日將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仍未繳納裁判費(本院113年11月8日民事查詢簡答表參照),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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